昆明社保代办

职工因工伤残应享受哪些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所谓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对身体造成的伤残所给予的补偿,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的补偿金额,职工负伤一次给一次补偿,而负伤后旧伤复发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不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达到等级所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害致残的等级越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也越高。工伤保险待遇所涉及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所称的月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时,所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工资金额数,那么职工工资应当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二)伤残津贴待遇。所谓伤残津贴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为保障其基本生活,按月支付的保障待遇。这项待遇支付到退休年龄或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时止。伤残津贴的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三)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护理费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要别人的护理所给予的一种补偿。具体待遇标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四)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所谓配置辅助器具待遇,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或提高身体功能的一些器具,在允许配置的规定内所购置的费用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负担。但应当指出,这项待遇不是变相发给现金,是以配置器具作为补偿的一项待遇。


(五)其他待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或进行工伤康复治疗,除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外,还享受住院伙食补助的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为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如果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的地方以外就医,报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有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给予报销。在停工留薪期内因伤情所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由用人单位解决护理问题。这些待遇都是考虑到工伤给职工带来的额外负担而给予的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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